支持时间节点方面,按照成熟一个、审核一个、先报先得、小批量多频次安排下达资金。申报项目需取得备案(核准)、环保■★、安全和节能等前期审批手续,提供项目专项竣工审计报告,项目单位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、环保事故■◆■★◆■。
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。《细则》指出★■★◆◆■,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◆◆,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(需纳入省500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)★◆★★■■,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(含软件)投资的5%给予激励★◆■■◆,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★■★◆,支持重点产业建圈强链,促进重点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发展。其中★★■◆: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2个月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◆★◆,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1500万元。
基本条件为:申报市(州)已实施光伏、锂电等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,相关企业产能利用率达到60%(含)以上,月度用电量1000万度(含)以上(企业在同一市(州)有多个基地的,用电量合并计算)且相关企业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◆★、环保事故◆◆■。
值得注意的是,同比增长率按★◆■■■“2024年1月—12月”和“2025年1—3月”两个时段计算,且均需达到10%(含)以上◆◆◆◆。两个时段增长率均超过20%(含)以上的■◆■★,给予1000万元激励;其中一个时段增长率未达到20%(含)以上的■◆,给予500万元激励■■◆。
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■★★◆■,生产规模在2024年1月至9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,省级财政给予300万元激励。同比增长率按“2024年1—12月”和“2025年1—3月”两个时段增长率计算,且两个时段增长率均为◆◆★“正”增长的给予300万元激励,其中有一个时段为★★■◆◆“负”增长的不予激励★◆◆★■。
记者10月13日获悉,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近日印发了《落实省政府〈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〉工业领域有关政策的工作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■◆■★,从实施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、支持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★◆■★◆◆、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■★◆、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、实施汽车企业转型升级激励★■◆★◆、继续实施■◆“转企升规”激励六个方面■◆◆◆■◆,进一步明确工业领域有关政策措施支持范围、支持对象、支持标准、支持方式等内容,管好用好政策资金。
对年生产规模1亿元以上,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%—20%◆★◆★★★、20%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■■◆★,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、50万元激励■◆★◆■◆。
《细则》指出,实施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■◆■。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★■■,鼓励市(州)加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用能支持★★★★◆,对符合条件的市(州),省级财政按照市(州)实际支出资金的35%给予支持■★■◆★■,单个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■◆★★。给予符合条件的市(州)激励,由市(州)按政策激励企业■◆◆■◆◆。政策期内采取◆★■◆★◆“先预拨◆★、后清算◆★■◆★”的方式进行支持。
对政策期内累计发生应急转贷业务5笔(含)以上的,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业务补助,补助标准为◆■■:单笔应急转贷业务金额×(同期1年期LPR÷360天)×单笔业务应急转贷天数。应急转贷资金池须由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成立,应急转贷业务开展对象须为工业企业。
支持方式和标准方面,采取以奖代补方式■■★◆,通过“免申即享”的方法■◆,根据各地“小升规■◆★★★”工业企业入库户数,按照“户均标准8万元”对各市(州)经济和信息化局给予激励■★◆★★★。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核定的“个转企”户数★■◆★,按照“户均标准0.6万元★◆◆◆★”对市(州)给予激励。(记者 李艳玲)
《细则》明确指出,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。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,2024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,2024年1月至9月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,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%—20%、20%以上的工业企业,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◆◆★、1000万元激励。
支持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。《细则》明确,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◆★■,对市县依法合规设立稳增长应急转贷资金池的,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资金池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。补助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应急转贷资金池运营管理法人单位。
继续实施★■“转企升规”激励★■■★。《细则》指出,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,“转企升规★★★”企业户数增加的市(州),省级财政给予激励。“个转企★■★◆■”户均标准为0.6万元,“小升规★■■◆★”工业、服务业、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8万元、4万元、2万元。
《细则》提出,实施汽车企业转型升级激励。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★◆◆■,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产量20000辆以上、重型商用车产量5000辆以上的燃油汽车生产企业,在前两年同期平均销售量基础上,对增量部分给予激励■◆★,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。其中: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每辆2000元;重型商用车每辆5000元。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产量,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增产激励,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。